关于印发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办法(修订版)》的通知
各位老师:
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办法,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学校对原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办法(试行)》进行了修订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将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办法(修订版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九年六月三十日
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办法(修订版)
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规范教师教学业务管理,客观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贡献,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,并为教师的评聘、奖惩、晋级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,根据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(试行)》(浙教高教〔2007〕33号)和《浙江教育厅关于调整<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(试行)>有关内容的通知》(浙教办高教〔2009〕33号)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
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取得了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按规定办理了聘任手续的教师,包括系(部)专任教师和行政双肩挑的任课教师。
二、考核内容与原则
根据浙教高教〔2007〕33号和浙教办高教〔2009〕33号文件精神,从教学工作量、教学效果、教学改革与研究、系(部)工作等方面制定教师的评价等级标准。按照可操作性、可量化性、渐进完善的原则,兼顾不同教学类别层次的岗位特点,强化系(部)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和学校的统筹协调监督功能,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职责,强化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、岗位聘任、奖惩中的作用,着力引导高水平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教学工作,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、有利于倡导改革创新、有利于激励先进的目标,建立评价指标体系。具体评价方案见附表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》。
三、考核办法和程序
根据《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》,由系(部)组成教师业绩考核小组,在本人自我评分的基础上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全面负责对本系(部)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和统一评分,并根据教师的个人得分进行排序,评定等级,经系(部)公示无异议后,报教务处审核,最终确定教师教学工作学年考核等级。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、E五个等级,其中D为合格评分,A级比例不超过20%,B级不超过40%,C、D、E占40%。
四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。
附件:
1.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指标体系
2.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细则